發布時間:2022-11-12 09:39:33
我們在了解有限合伙人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一個詞叫“有限合伙”,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事實上作為一個企業的法人存在并不需要再像以前一樣有資金支持或者在融資的過程中需要籌集更多的資金。那么這個時候很多人就會問了,有沒有人可以作為合伙人?這兩個概念之間到底有什么區別呢?我們今天就來談談這個問題。首先我們知道這兩個概念之間是非常大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來簡單分析一下兩者之間是有什么關系?他們都不是普通的合伙人或者說是普通合伙人。關于兩個概念,一個叫“有限合伙”;另一個叫“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主要體現為法人;而普通合伙人又可以分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以及非法人合伙人。
1、合伙人主體有限合伙是由一個或者多個合伙人組成,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形式。因此每個有限合伙人都必須參加合伙會議,了解合伙事務。并且向合伙人發出執行事務的命令,并對執行事務承擔責任。當出現虧損時有限合伙人需要進行彌補,如果沒有彌補虧損,則出資方為負,其余合伙人對虧損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大家要想成為一個股東,首先要對合伙事務有一定了解,才能成為有限合伙人。但是我們都知道,《關于規范和促進我市工商企業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管〔1996〕558號)第三條規定:“有限職責人參與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手續”。所以只要你有經濟頭腦,只要你對企業有興趣就可以成為一名個人成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也就是說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2、合伙企業形式一個企業可以由2個以上不同類型的合伙人組成,也可以單獨成立一個企業。但是有限合伙企業是有明確規則,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人組成。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它只需要按照合伙人的比例來承擔責任;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它仍然要按照法律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進行登記,才能算是真正地擁有公司,那么這種個人作為公司董事長其實并不能算股東。而關于普通合伙人,法律規定是在中國注冊,而且在中國境內,只要不是自然人就可以作為自己創業項目投資人,那么就可以成為他的出資人之一。但是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作為個人出資不能超過200萬元的”;并且“自然人作為個人股東”也同樣適用于有限企業股東或非自然人股東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一家公司。而且還需要經公司核準登記,這點和普通合伙人是不同的。所以普通合伙人和非法人合伙人就不一樣了嗎?當然不是了!
3、權利義務的劃分:普通合伙人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事務承擔責任,并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也可以請求支付有限合伙企業的紅利或者分配利潤。有限合伙是一種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合伙人之間管理事務的機構。這就使得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同時有限合伙企業也分為:普通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組成形式,其中公司法人、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非自然人合伙人在選擇共同接受目標時,應當向公司名稱中冠以“有限公司”字樣。如果要成立合伙企業,則必須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允許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并且這個有限合伙組織還有一定的對外授權,同時它還是一種合同關系。普通合伙人向他負責出資,向公司或者其他經濟實體提供財務、管理或者其他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勞動能力的人與組織。因此作為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之間對于他們來說可以直接參與到企業管理中去,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公司產生關系。但是由于其屬于一個非法人組織性質而不能夠以其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或有限責任,所以只能在有限合伙協議中規定了有限責任保證條款(對債務承擔保證)為其在履行義務時一定也必須有個人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當自然人作為管理人而非為普通合伙人時,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承擔相應后果。但是從公司章程規定的來看其實并不像我們想象中那么完美,他會存在某些瑕疵或者說漏洞導致其沒有辦法履行所有義務。所以為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就需要對合伙合同進行補充規定和完善。所以如果在實際出現問題或者是經營困難想要退出之前可以先來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有限合伙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中如果合伙人違反有限責任原則,沒有在規定繳納出資之日起三年內完成事務而又不同意退出或者在轉讓該出資份額時違反創業協議中對于轉讓其份額、未通知其他合伙人而致使其損失增加或者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清償其他債務等義務的情形;如果這些相關規定被認定為無效那么對這些合伙人來說只能享受其利益最大化。所以作為普通合伙人來說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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